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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发文,地毯式彻查回扣,涉耗材、设备…

    2021-11-17

    来源: 赛柏蓝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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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纪委接连发布医疗反腐相关文章,打击药品耗材回扣行为正在不断强化。不久前,中纪委调取了全国290多家医药类上市公司年报,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解读,最终深挖出不少管理漏洞和盲区。


    同时,为震慑回扣行为,国家正从限制相关违规企业进入集采市场方面入手,进一步挤压带金销售、医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


    构建打击“红包”、回扣长效机制


    近日,天津卫健委发布《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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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提出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医务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严肃清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送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国家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品种合理使用,积极促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完善医务人员内部绩效分配制度,持续完善对“红包”、回扣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导检查体系,构建与有关部门的线索移交、核实处置、跟踪反馈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参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方式,拟定细化可执行的院内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根据金额依法依规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另外,《方案》细化明确了“红包”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应认定为“红包”,应全部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并按照具体情况,不断细化完善“红包”范畴、明确处罚红线。


    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要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严禁干预、插手药械采购工作


    《方案》明确,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


    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应当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依托智慧医疗、大数据分析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承担管理责任。要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对医疗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要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失信企业被中止挂网


    去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探索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列入失信事项清单,通过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等措施,有效约束医药企业销售行为。目前已有近70家企业因失信违约行为被采取约束措施。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医保局表示,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


    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其丧失进入集采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说。


    一旦被列为失信企业该如何恢复信用?《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


    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带量采购正通过制度变革由外而内终结带金销售行为,同时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并实行“纠错复活”,以达到督查、收集、反馈、解决紧密衔接的监督闭环。


    附: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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