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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补贴50万!鼓励“医养结合”发展,官方出大招了!

    2023-04-14

    来源: 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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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补贴50万,政府发文:补贴医养结合机构

    真金白银鼓励“医养结合”发展,又有地区出台新政策了!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这份文件不仅明确了此次补助所要补助的对象及条件,对补贴标准也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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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对于“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非政府投资及公建(办)民营的医疗机构”,补贴标准表示:

    1. 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 设置综合门诊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3. 设置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4. 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 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医疗机构”,补贴标准明确:

    1.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按照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2. 对综合门诊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 对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 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5.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至于“鄂州市辖区内按照相关规定与养老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开展医疗健康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补贴标准则规定:

    1.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签约医疗机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2.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也就是说,在鄂州市参与医养结合建设,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机构,基本上都能拿到一定程度上的补贴。

    特别是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最高能拿到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文末查看《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鼓励医养结合发展,国家已发布多条政策

    数据资料显示,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到1.91亿,人口老龄化程度在全球已处于中上水平。可为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养结合”,基本上成为了刚需。

    截止2021年年底,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达7.8万对; 两证齐全(指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共有6492家。 不管是投资、转型、合作,医养结合都是近几年医院特色发展的热门之选。

    在政策激励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起,中央层面印发的与医养结合有关的文件已经超过了20个。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到2025年,养老机构普遍具备医养结合能力。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同时,文件还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健全医养结合标准规范体系等。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

    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21〕16号),提到:除了要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外,还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2021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则把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纳入其中。

    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还指出深化医养有机结合,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资源,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2020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提出要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打造高质量的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多渠道、多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2019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要求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

    2018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也提出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

    201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

    2017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提出要出台老年人群的营养膳食供餐规范,指导医院、社区食堂、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推进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营养工作与医养结合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

    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同样提及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指出要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2017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提出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还要求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27号),文中提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2017年3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提到,到2020年,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更加健全。同时,完善医养结合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此外,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等。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指出,要提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快社区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2017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针对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加快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2017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其中关于健康老龄化,提到“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心理健康与心理关怀,医养结合试点示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2017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其中明确提到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并且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

    可以注意到,这些年的医养结合政策不仅鼓励社会办医参与,也开始积极探索居家医疗服务、社区医养,同时加大保险支持。

    在税收优惠方面,2019年《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到要减轻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税费负担,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等。这可以说是为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了最直接的支持。

    此外,有业内人士评价,在政策的落地执行方面,“医”和“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业,遵循两套不同的监管体系。即使准入审批流程简化,依旧存在着主管部门功能交叉重叠、责任边界不清晰等矛盾。国家医保既要控制医疗费用,又要解决医保和长护险待遇双重享受、医院压床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这就使得地方上医养有政策,但落地进程缓慢,也存在对违规问题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也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省市出台像鄂州市这样实质性的激励政策,全方位调动社会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附,《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原文

    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1〕10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市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制定鄂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非政府投资及公建(办)民营的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2)养老机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3)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登记的;

      (4)养老及医疗机构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综合门诊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医疗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在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内部设置、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登记、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2)养老机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的;

      (3)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登记的;

      (4)养老及医疗机构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补贴标准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诊所、医务室或护理站按照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综合门诊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一级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以及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康复医院的按照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三)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按照相关规定与养老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开展医疗健康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补贴条件

      (1)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20〕35号)规定,签定了医疗健康服务合作协议,并报备所在区卫健和民政部门;

      (2)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开展签约服务6个月以上的医疗机构;

      (3)签约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其医护人员也必须具备合法行医资质。

      (4)医疗机构在开展签约服务活动中,切实落实了协议内容,充分履行了服务责任,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欺诈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3、补贴标准

      以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数,对签约医疗机构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月数据实结算,超过15天(含)的可享受当月补贴。老年人入住和离院时间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医疗机构自愿进行申报,并将《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鄂州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2)、《鄂州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3)等申报材料于11月5日前上报所在区卫健部门。申报单位逾期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各区卫健部门联合民政部门组成专班进行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和审批,并于11月20日前将补贴审批表和补贴统计汇总表报市卫健委,市卫健委将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开展抽查评估,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5:5的比例承担,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由区级卫健部门及时做好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补贴制度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质量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及时将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发放管理。各地卫健、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补贴发放的规定和程序,认真把好申报审核、实地审查、资金审批、发放管理等重要关口,确保补贴专款专用,确保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三)加强纪律建设。在补贴申报和发放工作中,各地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市卫健、财政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组织进行专题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机构2年内申请相关补贴的资格。

      本实施细则从2023年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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