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0
来源: CFDA
1841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正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确立了新的监管理念,开辟了新的监管途径,开创了新的监管方式。根据该《办法》,该局目前共排摸出医疗器械体验点11家,取缔2家,立案查处1家,劝退1家,成功应对1起舆论事件。
《办法》有七大亮点:一是重新定义体验场所。二是要求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三是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四是强化广告监管。五是强化日常监管。六是营造共治环境。七是强化综合执法。
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医疗器械GSP》)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特制定《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
一、把握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
《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体验场所作为经营企业对其所经营产品实施广告、推销等行为的场所,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包括对声称“只设立体验场所进行医疗器械体验,无实际销售行为”的,应视为经营环节的一部分,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场所,不得设在未经消防验收的场所,不得设在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办公区,不得设在各类院校等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
经营企业提交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资料时,应在经营场所示意图中明确体验场所和库房的区域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下同)。
3.经营范围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三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的销售(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二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销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
4.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医疗器械GSP》要求,同时企业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经营场所、体验场所和库房实施无死角监控,能利用外部存储媒介对监控信息进行逐月备份,备份至少保存至备份之日起后4个月。
5.配备专业人员
经营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在岗。原则上,按照1人/30m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足30m2的或超过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计算。
6.规范库房设置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在向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变更的基础上,再向库房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强化广告监管
7.核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应核查企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8.广告批准文件备案
企业应将相关广告批准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9.广告内容设置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文本。不得张贴、悬挂感谢信、锦旗、中医教学挂图等。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强化日常监管
10.开展现场核查
申请经营许可的,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备案的,应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办法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开展现场核查。
11.严格现场监管
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项目检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抽验及跟踪检查)频率。现场检查应关注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备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企业是否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校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2.建立销售记录
企业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给消费者开具加盖企业印章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至少记录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以便进行质量追溯。企业自留的销售凭据保存期限参照《医疗器械GSP》中第九条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规定。
四、营造共治环境
13.建立协同共治机制
由于对医疗器械进行体验的过程同时必然涉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地址、体验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名称同时抄告企业所在地卫生部门;为形成群众安全、理性消费医疗器械的意识,逐步形成群防群控、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监管部门也应将企业的上述信息在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企业所在地镇综合治理办公室。涉嫌“免费理疗”、“诊疗”的,及时移交卫生部门查处。
14.强化综合执法力度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15.建立公开曝光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引导理性消费。发布消费警示,防范使用风险。与公众媒体互动,及时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的信息(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案例曝光,增强震慑力;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申请。
不久前,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联合评选出30个江苏省首批基层慢病运动健康干预优秀实施单位。以南京市为例,这些基层医院打造了由医疗、护理、公卫、运动处方师及上级内分泌科专家组成的团队,开具个性化运动处方超七千张,慢病运动干预服务超万次,全面提升了辖区居民血糖、血压的控制率和达标率。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评选基于2022年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慢病运动健康干预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启动100个基层慢病运动健康干预建设试点,配置相关智能化设备及康复治疗师、运动处方师等团队,并在全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2024-06-20
贝登医疗
4602
3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针对医疗行业指出: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随后,各省相继发布了《***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卫生健康领域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需求摸底的通知》,也强调:设备更新换代为主而非新设备购置,鼓励可助力智慧医疗相关的设备更新整体方案;优先基层且支持设备换新向国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方向倾斜,同时着重强调了售后服务保障的重要性。
2024-04-17
贝登医疗
2300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又有医院公司被重罚了!有关部门正加大对“过期医疗器械监管”的关注度与执行力,医疗无小事!无论是使用、还是存放过期医疗器械都有可能给医疗机构招致不菲的罚款,民营医院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还应当多加留心,警惕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招致处罚,甚至不足百元的违规器械,会招致上万元的罚款!
2024-04-09
民营院长俱乐部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