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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IVD试剂集采:降价不出局!

    2021-11-26

    来源: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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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0 号,下称《通知》)要求,现对联动产品的带量联动价格进行确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产品范围


    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交易系统已挂网(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公示并经专家论证,属《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公告》采购产品范围未纳入谈判议价的同类产品。


    二、确认时间


    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1月26日12:00。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并考虑与谈判成功产品合理比价关系,将价格联动到不高于谈判成功产品价格水平。对带量联动价格成功的产品,执行与谈判成功产品相同的配套政策。


    (二)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系统(http://jy.ahyycg.cn:8080/UserLogin.aspx)“价格联动管理-联动价格确认”模块,进行联动价格确认操作,点击“同意”并提交,则带量联动成功;点击“不同意”并提交,或逾期未提交,则带量联动不成功。


    (三)以注册证为单元开展带量联动价格确认,带量联动价格为注册证下最小单位(每人份或每测试单位等)价格。联动成功后同注册证不同流水号产品按照包装规格换算带量联动价;联动不成功的注册证下所有产品全部视同带量联动不成功。


    (四)带量联动价,即为企业的实际供货价,应包括税费、服务、配送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相关配套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带量采购前。


    (五)感染性疾病实验检测(乙肝五项)、激素测定(甲功五项),在联动价格确认时,企业须五项产品齐全,否则视为带量联动不成功。


    (六)对企业带量联动不成功的产品,原在集中交易目录内的,调整到备案交易目录,进行重点监测,采购周期内不得参与目录动态调整,今后将不再对该企业带量联动不成功的同类产品进行联动,并按《通知》要求严格监管。


    (七)带量联动成功结果产生后,若发现带量联动成功产品价格高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的,以采购价最低值作为带量联动价。


    此前因为体外诊断产品的品类较为复杂,缺乏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所以没有被纳入集采。8月19日,安徽发布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公告》,引发业内震动。


    这是首次在省级层面上开展检验试剂带量采购,科学遴选了肿瘤相关抗原测定、感染性疾病实验检测、心肌疾病实验诊断、激素测定、降钙素原检测共5大类23小类145个产品开展“靶向集采”,其中,88个谈判成功的试剂价格大幅下降,平均降幅达到47.02%,预计每年可为医疗机构节约采购资金1.73亿元。安徽成为一个试点,或许如同高值一样,后续将会有更多省份紧跟安徽检验试剂带量采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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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刚!又一省宣布:所有IVD试剂挂网集采!

      12月30日,山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正式公布!据文件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通过省平台阳光采购。 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山西省平台现有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对于省平台现有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没有收录的试剂,医疗机构须将其采购试剂产品信息自主录入省平台,阳光采购。

      2022-01-04

      体外诊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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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全类别IVD试剂集采来了,比安徽集采更彻底!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66号)、《关于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为降低检验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1-12-21

      国家财政部关税司

      1087

    • 国家药监局:第三类IVD试剂全部纳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范围

      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在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九大类69个品种基础上,将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范围。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批实施品种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简称“UDI”)。

      2021-09-27

      CACLP体外诊断资讯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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