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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药监局:第三类IVD试剂全部纳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范围

    2021-09-27

    来源: CACLP体外诊断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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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在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九大类69个品种基础上,将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范围。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批实施品种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简称“U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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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首批9大类69个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现将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品种


    在《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 第106号)规定的9大类69个品种的基础上,将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范围。支持和鼓励其他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


    二、实施时间


    纳入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的产品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2年6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


    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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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刚!又一省宣布:所有IVD试剂挂网集采!

      12月30日,山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正式公布!据文件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通过省平台阳光采购。 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山西省平台现有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对于省平台现有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没有收录的试剂,医疗机构须将其采购试剂产品信息自主录入省平台,阳光采购。

      2022-01-04

      体外诊断网

      1916

    • 重磅!全类别IVD试剂集采来了,比安徽集采更彻底!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10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8〕66号)、《关于开展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联合议价和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为降低检验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1-12-21

      国家财政部关税司

      1131

    • 安徽IVD试剂集采:降价不出局!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0 号,下称《通知》)要求,现对联动产品的带量联动价格进行确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产品范围 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检验试剂交易系统已挂网(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公示并经专家论证,属《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公告》采购产品范围未纳入谈判议价的同类产品。

      2021-11-26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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